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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周例会|湘江夜话,大咖云集

发表时间:2019-11-21  点击量:3291

2019年8月5日周一晚6点30分,周一例会如期而至,本次例会主要围绕三个案例展开讨论,跟小编一起一探究竟吧! 


案例1

基本案情:该员工2018.6.28入职,2018.9.17离职,用人单位没有出具书面的解除通知书,只是2018年9月14日电话沟通试用期不合格要给她调整岗位,员工于2018年9月17日下午开始便未去公司上班,后期公司打电话询问打通过一次说是在外旅游,但没有录音,该员工也未办理过离职手续,2019.7.29该名员工提起仲裁,

问题:

1.用人单位让员工调整岗位,员工未来上班,公司也与其无法联系,上述情况是否可以视作员工自动离职?

答:该名员工未向公司递交任何手续,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解除情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此案的仲裁时效是否已过?

答:主张双倍工资不适用特殊时效规定,自最后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即自用工之日满一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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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基本案情:

王某将某项目桩基础工程分包给刘某,2019年6月14日,双方签订了《旋挖桩机械劳务分包工程合同书》,合同签订当天,刘某就租设备进场积极组织施工,但王某却迟迟不将土方泥浆外运,场内施工未实现三通一平,刘某后续无法正常施工,几次被迫停工。刘某后知该项目实际承包人是工程公司。为让刘某继续施工,工程公司承诺刘某将在7月22日前将现场渣土泥浆外运挖槽,并保证刘某混泥土灌注时间可延长至凌晨0点。据此,7月14日,刘某与工程公司补签《劳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并未将土方泥浆外运,也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导致土方泥浆堆积,施工环境持续恶化,施工时长严重缩短,刘某依旧多次被迫停工。刘某无力空耗巨额开支,遂于7月26日发函请求停工等待工程公司如约履行义务,但工程公司迟迟不予解决上述问题。现发现,工程公司已擅自将项目工程再次分包给他人。时至今日,刘某已完成583647元的工程量,仅收到由王某支付的5万元工程款,剩余533647元工程款迟迟未支付。

问题:

1、被告王某的身份应如何提供证据,是否可以直接追责工程公司?

答:将王某和工程公司一并作为被告,一并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如何主张赔偿损失才能保证原告利益最大化?

答:第一,关于打桩深度(工程量确定)需要依据设计图纸预估损失。  

第二,根据劳务合同约定分包的工程量是多少,依据合同履行情况认定。

第三,因工程公司原因,导致原告延长设备租赁期限所导致的损失和机械设备及人员的误工费。

3、合同尚未解除,工程公司擅自再次分包,是否构成违约?

答:本身合同无效,不存在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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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基本案情:

甲方与乙方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甲方以现金出资,乙方以技术出资,合资建立公司;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10年。协议约定:未经对方同意,擅自退出的,应赔偿人民币500万元,现在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乙方终止履行该协议,已经退出公司。现根据协议第七条违约责任条款,甲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问题:

1、本案以对方违约主张违约金赔偿,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答:首先要证明甲方确实因此造成多大损失,违约金相较损失过高的,法院会予以调整。

2、本案如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对方,我方该如何举证以及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1.先向乙方发函确认,确认对方是否退出公司,不再履行该协议。

2.损失的证明(原始会计凭证、签字确认的项目发票进行佐证)

3.因果关系的证明,确属因为乙方离开,而导致该公司无法经营下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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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会结束后,各位家人们在周一例会上都收获满满,例会进入尾声同时也迎来了芙蓉寿星时间,一同分享甜蜜的蛋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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