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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普法 | 绕开中介公司“跳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发表时间:2020-07-23  点击量:3435



绕开中介公司“跳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最新《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前段时间大火的国民电视剧《安家》讲的就是房产中介的故事,房产中介合同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多的合同之一。

在中介合同履行过程中,中介服务人员在促成成交之前都是没有任何酬金的,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为客户寻找、匹配到合适房源信息。好不容易匹配到合适的房源后,却遇到某些缺乏无良的“跳单”客户,享受了服务后过河拆桥,私下与业主直接进行交易,拒绝支付中介人员报酬。以后这样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中介人员及其公司都可以保留对“跳单”客户进行民事追责的权利,在诉讼时效内联系律师合法维权,追回酬金。


避免被客户“跳单”,提供服务的中介人员可以这样做:

1. 应当保留好与客户的微信聊天原始记录。

2. 带客户看房前,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填写正确的名字、身份证号,并签署《看房协议书》承诺其愿意支付所带看房屋的中介报酬费用。

3. 看房时,拍摄带看照片、视频资料并定位。

保留了以上证据,如果该“跳单”客户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该房屋完成了不动产登记,可以在提起诉讼后,请求法院出具调查令,查到不动产中心该房产信息登记到“跳单”客户名下并打出带有房地局盖章的纸质证据,形成完成的证据链后,合法维权。

 

特别注意:在司法实践中,若前后甲、乙两家中介公司,分别带客户王某看了同一套房屋,但报价不一的,该客户有权选择报价较低的中介公司成交。甲公司报价135万,乙公司报价130万,最后实际成交价格为128万。客户王某有权选择后带看价格较低的乙公司进行成交,甲公司不享有中介人报酬请求权,因为该种情况下应视为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进行交易。


 权利与义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中介合同报告义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中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产中介合同,其他符合中介定义的提供服务后获得酬金的相关合同都可以一并适用。


最新《民法典》在合同编第二十六章,关于中介合同的法律条文: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